2014年的昆山“8.2”爆炸事故,使得不少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到位”被追究责任。当前我国工作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管存在哪些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对此事如何解决的?今后工作卫生与安全生产的监管会是什么走向?今天我们邀请上海普陀区安监局工作卫生科的詹嘉同志与大家分享他的观点。
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监管现状
一、形势非常严峻,人手严重不足
在过去,工作卫生的监管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2010年,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工作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从那时起,工作卫生的监管职能被划归安监部门。长期以来,基层安监局都面临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专业的工作卫生监管人员更是稀缺。
以上海普陀区为例,全区有很多存在和产生工作病危害的企业,但企业并未主动落实工作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导致大量劳动者接触工作病危害因素,工作病病例也时有发生。然而,普陀区安监局工作卫生监管科却只有两个编制,两个监管人员监管一个区的工作卫生,要做到全覆盖真的很不现实。
二、法律适用不明,双重监管普遍
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各有一套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构成的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并非相互独立,而是部分交叉、互为补充。然而,并没有一份准确的指导文件,来明确工作卫生监管究竟应该适用哪个法律体系。
当前,安监部门主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作病防治法》对企业进行监管,为了尽可能做到所谓的“履职尽责”,各地安监局普遍存在多个科室同时对一个企业进行监管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迎检负担。可以说,当前的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监管工作其实是各自为战。
三、“尽职免责”不清晰,发生事故就追责
依据《工作病防治法》、《工作场所工作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安监部门有权进入企业工作场所就工作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调查举证。实际操作中,安监局委托的工作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企业进行易燃易爆粉尘浓度的检测时,侧重于劳动者工作卫生方面的检测,也就是说,检测的目的主要是确定作业环境的工作病危害因素浓度。很多时候,并没有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标准来对生产设备、通风除尘系统和其他容易积聚粉尘的部位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从而判断粉尘爆炸的风险。
所以,一旦企业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即使安监部门已经根据《工作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测,仍然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对于“如何才能算得上‘尽职’、才可以‘免责’”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反正只要发生事故,“监管不到位”这块板子就能打到安监人员的身上,这让不少基层安监人员有“哑巴吃黄连”之感。
发达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的监管
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的监管,其目的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同之处在于,安全生产侧重于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而工作卫生则侧重于工作病的防范。但同时,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二者是彼此密不可分的,这点从其监管目的可以看出。
在诸多西方发达国家中,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往往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例如:
美国劳工部设立了工作安全和卫生监察局,也就是所谓的“OSHA”——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来负责工作卫生和工作健康进行监督检查。英国设立了健康与安全执行局,也就是所谓的“HSE”——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实施《工作健康安全法》的执行工作。
发达国家把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进行一体化监管所取得的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监管工作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我国部分地方一体化监管的探索
在“一体化监管”方面,我国江苏省做了一些尝试。2012年,江苏省安监局开展了工作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工作试点,实行归口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达到整合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效力、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质量的效果。
该局对危险化学品、*花爆烟竹**及非煤矿山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病危害*访信**事项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负责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处室具体实施一体化监管,工作健康处配合;而对工作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一体化监管,则由工作健康处组织实施,相关处室配合。
在江苏省丹阳市安监局,该局明确规定,家具、电镀、制鞋、箱包、汽配、灯具等工作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其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监管均由工作健康科负责 。而其他各科室除具体负责所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外,还必须同时负责其工作卫生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各中队则分别与各业务科室*绑捆**对接,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监管,并负责工作危害举报投诉和事故查处工作。通过这些具体措施,使工作卫生监管职责既有总体扎口,又有具体分工,得到全覆盖。
对“一体化监管”的几点建议和展望
第一、监督检查一体化
通过编制《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监督检查表》,安全生产和工作卫生两个方面需要检查的内容一并纳入。作业场所无工作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监督检查时工作卫生部分不必填写;而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存在或产生工作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如建筑工地),则仅需填写工作卫生部分。
第二、宣传培训一体化
在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将工作卫生知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外,《工作病防治法》宣传周可以和安全生产月结合起来开展,不必分开进行。
第三、建设项目“三同时”一体化
例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提出安全设施和工作卫生“三同时”审查申请时,仅需填写一份申请、提交一次材料即可,如此一来,便可大大调高行政效力,减轻企业负担。
综上所述: 对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进行一体化监管,既可以提高工作卫生监管覆盖面,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还能够有效地避免因安监部门内部机构职能分工不同而出现漏管的现象,降低因发生事故而被追责的风险。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这意味着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重复监管、漏管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国家一定会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与工作卫生监管工作“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不仅有降低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之功效,也能够为广大一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带来福音。
笔者:上海市普陀区安监局 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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