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财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不确认收入,并且以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予以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财富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财富如为非货币性财富,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是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作为不征税收入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财富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财富属于非货币性财富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财富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种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财富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作为政府资本性注入,接收政府无偿划入的非货币性财富,根据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财富等
贷:资本公积
注意:无偿划转非货币性财富在增值税上应当视同销售,所以对划入财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
二是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政府无偿划入财富,不论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会计处理均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财富等
贷:递延收益
在计提折旧的同时,按照财富使用的年限内,分期均匀确认损益时: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等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注意税会差异:无偿划入财富,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在接收的当期全额确认不征税收入,同时当期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无偿划入财富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按照接收价值一次性确认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