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上个网就突然被
正式“确诊”为“淡人”
继“i人”和“e人”之后
“淡人”成为2024年一种新社交人设
工作淡淡的:好的,收到,没问题
生活淡淡的:公司和家两点一线 恋爱淡淡的:能处就处,不能处就凑合处 精神淡淡的:千言万语都汇成
“随便,我都行”
散发着一种“老僧入定的淡泊感”
和“都可以的松弛感”

再淡的“淡人”
遇上工作病那也淡不起来

有同样疑问的
咱们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工作病?
工作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工作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根据《工作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的工作病有 10类132种 。

如何进行工作病诊断?
01
劳动者可以在哪里申请工作病诊断?
根据《工作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可以在 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工作病诊断机构进行工作病诊断。
注意: 如果劳动者有工作病危害因素接触史或工作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是先申请工作病诊断,不是鉴定。
02
哪些机构可以诊断工作病?
《工作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作病诊断由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在深圳,以下两家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诊断工作病:
① 深圳市工作病防治院: 可以诊断工作性尘肺病、工作性化学中毒、工作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工作病。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2019号。
② 深圳市龙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可以诊断工作性化学中毒、工作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观路96号。
注意: 承担工作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工作病诊断的要求。
03
申请工作病诊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① 劳动者工作史和工作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工作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② 劳动者工作健康检查结果;
③ 工作场所工作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④ 工作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04
对工作病诊断所需材料有争议的怎么办?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工作病诊断机构 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

在确认劳动者工作史、工作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工作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 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05
对工作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工作病诊断机构作出的工作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 接到工作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工作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
如何进行工作病鉴定?
工作病鉴定实行 两级鉴定制 。
设区的市级工作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作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市区的市级工作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劳动者申请工作病鉴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工作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 工作病诊断证明书;
- 申请省级鉴定的应该提交市级工作病诊断鉴定书。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
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工作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 及时安排工作病病人、疑似工作病病人进行诊治;
✔ 如实提供工作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 承担工作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工作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 报告工作病和疑似工作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健康权益
工作病诊断过程中,工作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监督机构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病诊断所需要的资料,调查工作场所工作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等资料,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辅助工作病诊断机构作出工作病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 未按照规定安排工作病病人、疑似工作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拒不提供工作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未按照规定承担工作病诊断、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六、九、十、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工作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工作病病人、疑似工作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九)拒绝工作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工作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工作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工作病诊断、鉴定费用和工作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工作病、疑似工作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罚。
卫监君提醒
每名劳动者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广大劳动者们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做好工作健康防护,远离工作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