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某、陈某某结伙盗窃案,因犯盗窃罪,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9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3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退赔各被害人赃款、赃物;扣押在卷的作案工具黑色大架摩托车1辆、银白色金属材质锥形工具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某某是黑龙江省伊南市人,曾于2011年1月28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某在天津市火车站结识了辽宁省营口市的聋哑人陈某某。李某某吹嘘自己是盗窃高手,来钱快,不愁吃喝穿戴,让陈某某羡慕不已,当即拜求李某某收他为徒“学艺”,二人结伙南下到安徽“捞金”。

2018年11月13日,李某某、陈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太和县境内,通过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陈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李某某负责砸车玻璃实施盗窃。在城关镇团结路与创意路交叉口西侧,将被害人刘某放在白色途安轿车内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3元和价值2257元的苹果手机一部。轻易得手,让师徒二人暗暗窃喜。随后,二人又驾驶摩托车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晶宫悦时尚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放在黑色奔驰轿车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条价值480元的南京雨花石香烟。再一次轻易得手,二人欣喜若狂。20分钟后,二人又驾驶摩托车来到太和县沙河西路老大桥地锅鸡对面的胡同内,将被害人董某放在白色吉利牌越野车内的黑色单肩包盗走,包内有4000元现金。

虽频频得手,但二人觉得应换个“捞金”地方,随后,二人又驾驶摩托车来到毗邻太和县的界首市,在该市城区大润发马特商场对面的辅道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白色雪佛兰轿车内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这一次,界首警方很快锁定了两名窃贼,并将其抓获。

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杨燕 通讯员 聂涛 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