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 (点点说法名誉侵权案例)

概念解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一方合同违约往往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甚至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合同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种类

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划分。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111条的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以下种类: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执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并明确表示其在执行期到来后将不执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执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执行合同。

1.明示毁约,指在执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执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明示毁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执行期还没有到来。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执行期到来后将不执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执行合同的义务是该合同的主要义务。④违约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在执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在合同执行期到来时,债务人将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拒绝为执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种类。

默示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执行期还没有到来。②一方以行为表示其将不会执行合同义务。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房将房产已经卖给他人;劳务合同中,劳动者在执行劳务之前丧失了劳动能力的;③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会执行合同义务。④不执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执行担保。

实际违约

债务执行期已经到来,债务人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执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如果债务执行期已经过了,债务人未执行债务或者执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无需催告,就构成违约。

1.拒绝执行,是执行危险到来之后,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执行,包括①债务人迟延,债务人在执行期限到来后,能够执行债务而没有按期执行债务。②债权人迟延,又称迟延受领,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执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执行,债务人虽然有执行行为,但是在执行的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参考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玩具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先支付预付款3万元,甲公司加工玩具2000个,5月25日交货,乙公司6月1日支付货物余款8万元。5月25日,甲公司指加工了玩具1000个,这时,乙公司濒临破产遂向甲公司表示自己无法执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可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执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执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的执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在6月1日期限届满,而乙在5月25日明确表示自己无法执行合同义务,这属于明示毁约,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者执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执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执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